真實案例

丈夫限制行動自由,該如何解決?

雅雯與浩威熱戀一個月後閃電結婚,婚後浩威希望雅雯專心料理家務,並為表示關心與呵護,要雅雯儘量不要外出,甚至安排一位親友監視雅雯的行蹤,事事要向他報告。雅雯非常不舒服這種監視的行為,覺得人身自由被限制,她不知道浩威這種監視行為是否已違反法律,她要如何掙脫這種日子呢?



法律上對於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依刑法三百零二條規定,將構成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而致人於死,可判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雅雯雖被浩威用種種以愛為名的理由限制自由、控制行動,並由親友監視雅雯的行蹤,但因浩威並沒有使用暴力、強迫、恐嚇的手段,直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不能構成「拘禁」的要件,基本上不至於達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但這樣的行為可以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將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戒,但是行政責任是在跟蹤之人,像是徵信社、執行跟蹤任務的浩威親友等,教唆者浩威是不會被處罰的。



若因監視造成雅雯的精神壓力,產生非常大的痛苦時,有可能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裡頭所謂的精神暴力。暴力分兩種形態,一種是身體的暴力,一種是精神的暴力,如果精神暴力的程度非常嚴重,也可構成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不堪同居之虐待」,可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雅雯不必容忍浩威無理的行為,她可以有一些積極的做法,對抗拒浩威對她行動的限制,她應該到處走動,看看浩威會對她做出什麼行為,如果真的發生任何暴力行為,她就可以蒐證,意思就是,他要妳不要出去,妳就給他出去,他要監視妳的行蹤,妳就到處跑,如果他有過激行為,再去蒐證。有了具體的暴力證明,除可以聲請保護令,要求對方遠離自己;也可以告對方傷害,讓對方有所警惕,如不想維持婚姻,亦可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上一篇】 【返回案例分享】 【下一篇】 
外遇
服務項目外遇抓姦離婚協助感情挽回工商徵信仿冒蒐證尋人徵信家暴徵信其他服務
偵辦流程
在國外,離婚外遇徵信社在日本、美國、荷蘭及東歐、蘇聯等國家地區與同業建立了合作關係,可以隨時展開調查工作,同時;透過策略聯盟,更獲得其它許多國家與地區調查機構和調查員的調查協助。
在中國,離婚外遇徵信社在各大城市建立了業務協作點,通過長期友好的合作,離婚外遇徵信社與這些業務協作點建立了穩固的協作關係。通過這些業務協作點,離婚外遇徵信社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調查多個數量群的企業信用情況和保險出險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