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程有瑕疵,再婚變無效?
自由時報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眉儒兩年前與先生大雄協議離婚時,離婚證人沒有現場見證,也沒有親筆簽名;但兩人去戶政登記時還是順利離婚了。但是最近眉儒得知這樣的離婚過程有瑕疵,可能會離婚無效,她非常擔心,不知道該怎麼辦?
雖然前夫大雄已經再婚了,而她自己也有交往的對象,但是她還是很憂慮,不知道有沒有什麼補救的措施可行呢?
賴淑玲律師詳解:
離婚必須具備兩個以上的離婚證人才有效,而所謂的離婚證人,必須對於離婚的行為「親見(或)親聞」才能發生見證的效力。
換句話說,離婚的證人必須在場「親自看見」離婚的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親見),或至少從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口中都「親自聽到」並確認雙方離婚的意願(親聞)。眉儒與前夫大雄協議離婚時,離婚證人並沒有在場見證,所以雖然辦妥了離婚登記,但離婚無效,也就是兩人的婚姻關係並不因此而消滅。
前夫在前婚姻關係未消滅前就再婚,是為「重婚」。不過,如果大雄與其再婚的妻子,雙方都是因為善意且無過失而信賴戶政事務所的離婚登記效力,以為大雄已經正式與眉儒離婚之後才再婚,那麼依96年5月新修正的民法第988條及第988條之1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反而是善意的再婚才會受到法律保障。
也就是說,眉儒與大雄的婚姻關係,雖然不會因為無效的離婚登記而消滅,但是卻會在大雄再婚的同一時間裡消滅,所以現在眉儒還是可以放心地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