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理管教 男被依家暴傷害罪起訴
2016年5月25日
一名A姓男子,和妻子鬧離婚,雙方爆發爭執,當時沒在家的A男女兒,得知父母吵得不可開交,便立即打電話報警,帶兩名員警趕到家,結果A男竟怒火中燒,當場質問女兒,還賞其一巴掌,遭女兒驗傷後,依家暴傷害罪對其提出告訴。
地檢署開庭時,A男表示是在管教女兒,但檢察官認為,雖然民法規定父母可在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但A男出手毆打女兒,非為必要手段,因此認定其已超過合理管教範圍,因此依家暴傷害罪將其起訴處分。
幸福徵信社專家論述
幸福徵信社要告訴你,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權利義務,但父母得在必要的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父母對於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稱作為親權,也可稱為監護權。親權則是表示著,父母基於為人父母的義務,對其子女的一種權利,這表示著,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職分與義務,包含著生活條件的養育、家庭教育、身心正常成長、倫理道德培養等,讓子女有個安定、安全的生長環境。
至於懲戒權,是父母得在必要的範圍內懲戒子女,像是子女不聽話,就得以對其教訓、告誡、體罰等,可是得先行考量子女的性別、年齡、健康、性格及犯錯輕重度等,來擬定適合的懲戒方法。案例中的A男,是在非必要的範圍內,就對女兒施行懲戒權,因此,其才會被法官認為其已經超過合理管教範圍,因而依法將其起訴處分。